交通事故糾紛
依照我國《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依照過錯責任原則,造成被侵權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若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按照雙方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各項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發[2020]54號)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 180000 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 18000 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 2000 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
18000 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 1800 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 100 元。
山西均鑫律師事務所律師提醒: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全國人民對車輛持有量不斷增加,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糾紛也在不斷提升,國家在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方面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力度也越來越嚴格,為的都是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現階段下我們更加應該倡導安全駕駛,駕駛人與道路行人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將道路交通安全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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